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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罗来强、尹坤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来强,尹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4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来强,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2013年11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5月22日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5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5年8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被告人尹坤,男,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2003年4月29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罚款二百元。2011年3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来强、尹坤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宜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来强、尹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来强、尹坤以此前帮助了被害人魏某的麻将馆解决问题为由,要向被害人魏某收取2000元保护费。2015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罗来强以还钱为借口将被害人魏某约至南昌市青云谱区十字街原富豪酒店路口见面,并邀约被告人尹坤一同前往。见面后,被告人罗来强、尹坤二人以打耳光、语言威胁等手段,要求被害人魏某交出2000元钱来,被害人魏某因畏惧而交出随身携带的1300元现金。随后,被告人罗来强、尹坤逃离现场,二人分开时,被告人罗来强将抢得的1300元分了500元给被告人尹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被害人魏某陈述;被告人罗来强、尹坤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来强、尹坤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人民币1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来强、尹坤均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在庭审中辩称其仅对魏某说了狠话,并未殴打魏某,是魏某主动将钱交出。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魏某通过叶国平欲找罗来强帮其“罩场子”(麻将馆),并承诺支付2000元好处费。后魏某并未请罗来强出面帮忙,而是自己解决了问题,因此没有支付罗来强2000元好处费。罗来强对此耿耿于怀,2015年6月13日,罗来强向魏某借款200元。当晚,罗来强以还钱为借口将魏某约至南昌市青云谱区十字街原富豪酒店门口,并邀约尹坤一同前往。罗来强、尹坤与魏某见面后以要收取之前的2000元好处费为由,采取打巴掌、语言威胁等手段让魏某将随身携带的1300元现金交给罗来强,随后罗来强、尹坤离开现场分开时,罗来强从抢得的1300元中分了500元给尹坤。2015年8月7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一网吧将罗来强抓获归案。经罗来强交代,尹坤在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一电动车停放点打麻将,2015年8月8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电动车停放点将尹坤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证实:罗来强、尹坤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8月7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一网吧将罗来强抓获归案。经罗来强交代,尹坤在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一电动车停放点打麻将,2015年8月8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电动车停放点将尹坤抓获。被害人魏某报案笔录及陈述证实:2015年5月,魏某通过叶国平找人帮忙“摆平”来其麻将馆收保护费的人,并答应支付2000元。后来收保护费的没来,魏某也并未支付2000元。2015年6月13日,罗来强向魏某借款200元。当晚,罗来强以还钱为借口将魏某约至南昌市青云谱区十字街原富豪酒店门口。罗来强和一男子一同前往与魏某见面后,罗来强将一把“枪刺”给同行男子,随后罗来强和同行男子对魏某进行了言语威胁和殴打,无奈之下魏某将随身携带的1300元现金交给了罗来强。魏某头部被打,流了鼻血。被告人罗来强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5月,魏某通过叶国平找罗来强帮其“罩场子”,并承诺给2000元好处费。但魏某自己解决了问题,因此没有支付罗来强2000元好处费。2015年6月13日,罗来强向魏某借款200元。当晚,罗来强以还钱为由将魏某约至南昌市青云谱区十字街原富豪酒店门口,罗来强携带一根铁管和尹坤一同前往与魏某见面后对魏某进行了语言威胁,罗来强还用手掌“掀”了魏某一巴掌,魏某很害怕便将随身携带的1300元现金交给罗来强,罗来强将其中500元分给尹坤。被告人尹坤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6月13日,罗来强谎称还钱将魏某约至南昌市青云谱区十字街原富豪酒店门口,罗来强携带一根铁管和尹坤一同前往与魏某见面后对魏某进行了语言威胁,罗来强还打了魏某一巴掌,无奈之下魏某将随身携带的1300元现金交给罗来强,罗来强将其中500元分给尹坤。被告人罗来强、尹坤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罗来强、尹坤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魏某辨认罗来强笔录证实:魏某辨认出罗来强。罗来强辨认尹坤笔录证实:罗来强辨认出尹坤。讯问罗来强、尹坤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罗来强、尹坤进行了讯问。罗来强、尹坤人口信息表证实:罗来强、尹坤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社区戒毒决定书、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2013年11月9日罗来强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16日罗来强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16日罗来强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5月22日罗来强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和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5年5月22日罗来强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8月27日罗来强因殴打他人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03年4月29日尹坤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罚款二百元。2011年3月23日尹坤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9月8日尹坤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罗来强、尹坤对其庭前供述、被害人魏某报案笔录及陈述提出异议。经审查,被告人罗来强、尹坤庭前供述相互之间以及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均能够互相印证,更为符合案情和常理,本院予以采信。而被告人罗来强、尹坤庭审中的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明显不符合案情、有违常理,不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害人魏某报案笔录及陈述经被害人核对确认、制作符合法律规定,该被害人报案笔录及陈述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并无矛盾,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罗来强、尹坤未提出异议的其他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来强、尹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人民币13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来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尹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江斯涛人民陪审员  钟先来人民陪审员  张红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熊丽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