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合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莫荣基、薛香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莫荣基,薛香萍,梁万敏,唐仕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1484号原告:合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民生路3号明园新城B幢一、二层商铺。法定代表人:崔志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光豪,该公司风险部副总经理。被告:莫荣基,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告:薛香萍,女,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告:梁万敏,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告:唐仕华,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原告合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莫荣基、薛香萍、梁万敏、唐仕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合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80元,由原告合浦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审判员 黎保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庆峰appoin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