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栗宪某与栗嘉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宪某,栗嘉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3896号原告:栗宪某,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栗嘉某,女,199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系学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法定代理人:王宏某,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栗宪某与被告栗嘉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栗宪某无法提供被告栗嘉某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本案无法正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栗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9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