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孙朝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孙朝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2352号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戴继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勤,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孙朝文,男,1968年7月1日出生,住三明市。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孙朝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与被告孙朝文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友朋四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芳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许 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