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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会町、李静等与马长胜、刘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町,李静,李倩,王建庄,王腾飞,王赛飞,王立署,王玉琢,马长胜,刘松,深州市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王会町,女,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李静,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倩,女,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建庄,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王腾飞,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王赛飞,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王立署,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申请执行人王玉琢,女,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执行人马长胜,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执行人刘松,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平县东黄城乡庙头村农民,住。被执行人深州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孙隆基,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民一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松银行存款420866.24元、被执行人深州市交通运输局赔偿款168286.7元,不足部分查封(冻结、扣押、拍卖)二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