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汝南鸿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汝南鸿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苏孟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汝南鸿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郭全民,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魏艳霞,女,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案在审理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汝南鸿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魏艳霞所有的财产进行担保。2015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15)驻民四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魏艳霞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驻房权证字第201104540号和2013117**号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现因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汝南鸿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5)驻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判决汝南鸿宇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故魏艳霞财产所担保的债权已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应当解除对担保人魏艳霞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魏艳霞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驻房权证字第201104540号和2013117**号的两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琳璘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