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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琉与石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琉,石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02民初1215号原告:刘琉,男,汉族,无职业。被告:石丽娜,女,汉族。原告刘琉为与被告石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文姣独任审理,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琉,被告石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琉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5年8月3日,被告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以及利息,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以证明借款事实。2016年7月,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未果。现原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石丽娜辩称:借款情况属实,但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份,被告石丽娜向原告刘琉借款3万元。2015年8月3日,被告石丽娜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向原告刘琉借款3万元。被告石丽娜对该款项一直未予偿还。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刘琉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依法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石丽娜应依据借条履行还款义务,现其未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偿还原告刘琉3万元。原告刘琉的主张,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丽娜偿还原告刘琉3万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石丽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  文  姣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博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