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徐放明与操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操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2322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操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撤回对被告操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晴环审 判 员 韦阿荣人民陪审员 许国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林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