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5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彭兵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兵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5187号罪犯彭兵兵,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丽庆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兵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彭兵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兵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兵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兵兵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周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