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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宾燕与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建新村建新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燕,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建新村建新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7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宾燕,女,198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建新村建新村民小组(现更名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青石管理处建新小组)。负责人陈诗元,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建新村建新村民小组给付申请执行人宾燕承包地征收补偿费x元,承担本案受理费x元,执行费x元,合计x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石民三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陈锡凯审判员  蒋志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龙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