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陆仕前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仕前,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6执729号申请执行人:陆仕前,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住址: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戈会斌,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经(头)劳人仲案字(2015)第661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银行公存款115000.76元。二、如上述款项不足,可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