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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终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国证、王海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国证,王海峰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民终20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国证,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孙传芳,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海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焦宏璋,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国证因与被上诉人王海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4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国证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润华、被上诉人王海峰及其委托代理人焦宏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国证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享有诉争土地宅基地使用权并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王海峰侵占诉争土地构成侵权,父母证言存在偏袒,不足采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国证诉讼请求。王海峰辩称,双方土地已经互换,一审判决正确。王国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海峰停止侵害、将宅基地归还王国证使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国证与王海峰系亲兄弟关系,同村村民。王国证系王金灵、梅玉英二儿子,王海峰系王金灵、梅玉英三儿子。本案诉争的宅基地位于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永集行政村永集46号,系双方家庭祖居。王国证结婚时,祖居翻建的三间主房、一间厨房作为王国证的新房,由王国证夫妻居住。王国证结婚后即与父母分家,王海峰与王金灵夫妻从祖居搬到家庭的另一处宅基,即位于祖居东边的永集行政村永集42号的宅基居住。1992年,当地进行土地登记时,永集46号宅基地仍登记在“王国政”即王国证名下,祖居东边的永集42号宅基地登记在“王金玲”即王金灵名下。诉争46号宅基地占地面积327.3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60平方米;东西长11.35米,东侧南北宽26.3米,西侧南北宽29.8米;东至王金学,西至王培得,南至路,北至沟。1992年8月10日,原阜阳县人民政府为诉争宅基地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王国政即王国证)。后王金灵在王国证的岳父家为王国证建了五间房屋,王国证从诉争的永集46号房屋搬走。此后,王海峰与其父母在永集46号房屋居住至今,王海峰名下无其他宅基地。作为交换,王金灵将永集42号宅基地交给王国证使用。该宗宅基地用地面积31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6平方米;东西长15.6米,南北长20米;东至空地,西至王坤雷,南至路,北至沟。双方未到所在村委会及土地登记部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此后,王国证在永集42号宅基地上种树。2015年3月,王海峰将诉争永集46号宅基地上的房屋扒掉,翻建成两层楼房,现楼房已经建成并装修完毕王海峰一家及其父母共同居住在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王国证、王海峰父母证明,王国证将其名下的永集46号宅基地与王海峰提供的永集42号宅基地进行了互换,且双方已经实际交付对方使用。我国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宅基地及住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互换,双方虽未按照法律规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互换的土地办理变更手续,但双方实际已将标的物即各自用于交换的宅基地交付给对方使用,根据宅基地使用现状,双方交换宅基地的协议实际已经成立并已实际履行。王国证主张王国峰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国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国证负担。本院二审期间,王海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王金玲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明双方换地事实;证据2、现场照片,证明王国证已经利用互换后的宅基地种树。本院当庭组织了质证,王国证认为王海峰证据与本案无关,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王海峰证据1不能直接证明双方换地事实,证据2亦不能证明照片显示树木系王国证种植,对该两份证据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王海峰已经将诉争宅基地上的房屋扒掉并翻建两层楼房完毕,王国证、王海峰父母出庭作证证明该利用行为系基于双方互换宅基地的事实,该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王国证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其父母证言,王海峰利用诉争宅基地建造房屋具有一定的正当性,王国证要求其返还宅基地不应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王国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代 巍审 判 员  罗 莹代理审判员  陶春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金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