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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6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张海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526号起诉人张海宗,男,194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收到张海宗的起诉状。起诉人张海宗在诉状中称,周道云因故意伤害起诉人,构成故意伤害罪,2016年7月21日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起诉人经鉴定,伤情构成二级伤残,仍需要后续治疗。因在刑事案件中,上述损失双方未达成赔偿调解意见,故请求判令周道云支付起诉人张海宗伤残赔偿金399663元、后续治疗费7万元、鉴定费37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海宗与周道云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周道云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张海宗住所地在市北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起诉人要求本院受理此案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海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芃芃审判员  明绍青审判员  方泓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