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执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与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凤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凤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6执3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住所地榆树市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辛建贵,经理。被执行人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榆树市榆。法定代表人林有财,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凤凯,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申请执行人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凤凯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榆树市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凤凯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6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榆树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6民初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小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