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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6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复全与鲍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复全,鲍安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866号原告王复全。被告鲍安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复全诉被告鲍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复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胜芝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人民陪审员  秦月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文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