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68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王复全与鲍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复全,鲍安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6866号原告王复全。被告鲍安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复全诉被告鲍安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复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胜芝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人民陪审员 秦月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文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