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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行终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旭东上诉北京市西���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等信息公开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旭东,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葛寅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02行终98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旭东,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自由职业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住��地北京市西城区长椿街甲24号。法定代表人王乐斌,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盈宇,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朱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葛寅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干部。上诉人李旭东因诉北京市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2行初6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城住建委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西城区住建委��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主要内容为:“李旭东:您好。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西政法复[2015]第110号)的工作要求,西城区住建委就您2015年5月12日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1990年宣武(三庙地区)危改政策’重新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经区住建委工作人员查阅本单位相关档案材料,并到有关单位查询,未查询到您申请获取的信息。因此,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您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李旭东不服,向西城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城政府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西政法复[2015]第255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55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告知》。李旭东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5年5月、9月,西城住建委两次向李旭东作出信息不存在答复。而原北京市���武区人民政府危改办是由原宣武区建委和房地局等相关机构及人员组成,现在新的西城区危改工作职能早已由现在的西城政府及西城住建委承接,这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障碍。就上述信息存在的事实及证据线索,李旭东多次告知西城住建委。只有先制定相关政策,才可推进落实,李旭东所申请的信息是存在的,除非发生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西城住建委的两次答复如出一辙,都没有说明信息不存在的原因。西城政府作出的255号《复议决定》与之前的西政法复[2015]第110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10号《复议决定》)相矛盾。西城政府罔顾事实,不负责任,没有起到复议机构的作用。同时危改是一种政府行为,西城政府亦有义务协调调取上述信息。故诉请法院确认255号《复议决定》及被诉《告知》违法,并判令西城住建委和��城政府公开1990年前后三庙地区危改政策的相关信息。西城住建委辩称,被诉《告知》适用法律法规得当,李旭东的行政诉讼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李旭东的诉讼请求。西城政府辩称,255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李旭东的诉讼请求。2016年5月9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京0102行初67号行政判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西城住建委具有对李旭东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针对李旭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西城住建委在本单位档案室、北京市西城区档案馆和北京市档案馆进行查询,未发现李旭东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据此告知李旭东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西城住建委针对李旭东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进行合理的搜索,所作被诉《告知》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西城政府在受理李旭东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对被诉《告知》进行了审查,并据此作出维持西城住建委所作被诉《告知》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的程序并无不当之处,法院予以支持。李旭东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李旭东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旭东的诉讼请求。李旭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为西城住建委对其申请已进行了“合理”的搜索,这是明显错误的。西城住建委并没有穷��寻找方式。危房改建对任何区都是大事,必上区委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形成政策文件、备案。政府本身有义务保存这方面信息。档案机构只是被动接收政府及其部门的材料,政府及其部门故意不提供原始材料,档案机构则不能存档,这是问题关键。而西城住建委及西城政府很清楚宣武危改机构及宣武区与西城区合并之间机构人员演进情况,且其本人在此过程中多次指出这一政策线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西城住建委依法公开三庙地区危房改造的政策信息。西城住建委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西城政府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在一审诉讼期间,西城住建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1、北京市西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及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不存在告知书》;2、西政法复[2015]110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3、110号《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答辩状;4、110号《复议决定》;证据1-4证明李旭东向西城住建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西城住建委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因没有引用法律被110号《复议决定》撤销。5、被诉《告知》;6、西政法复[2015]255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7、255号《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答辩状及《西城区住建委关于李旭东行政复议相关工作的情况说明》;8、255号《复议决定》;西城住建委出示证据材料5-8用以证明西城住建委依法据实答复,西城政府作出255号《复议决定》予以维持;9、介绍信、工作证复印件、借阅档案登记簿、介绍信存根、请示、函,证明西城住建���工作人员受理李旭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西城住建委、北京市西城区档案馆、北京市档案馆查阅档案的相关材料。在一审诉讼期间,西城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1、行政复议申请书、李旭东身份证复印件、被诉《告知》,证明李旭东在2015年10月8日向西城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审批表,证明西城政府收到复议申请后办理了立案的手续;3、西政法复[2015]255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EMS详情单及邮件查询结果,证明西城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李旭东予以送达;4、西政法复[2015]255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西城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向西城住建委予以送达;5、行政��议答辩状、委托手续及证据目录,证明西城住建委在法定期限内向西城政府提交了案件的材料;6、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批表,证明西城政府处理后办理结案手续;7、EMS详情单、邮件查询结果及送达回证,证明西城政府作出255号《复议决定》后依法向李旭东和西城住建委送达。在一审诉讼期间,李旭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255号《复议决定》、EMS详情单和邮件查询结果,证明李旭东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本案全部证据材料作出如下认定:李旭东、西城住建委、西城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根据,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李旭东、西城住建委、西城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证意见正确,故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西城政府作出110号《复议决定》,决定撤销西城住建委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要求西城住建委于110号《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李旭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李旭东要求公开的信息为“一九九〇年宣武(三庙地区)危改政策”。西城住建委通过查阅本单位档案,前往北京市西城区档案馆、北京市档案馆查询,没有检索到李旭东所申请公开的信息。2015年9月14日,西城住建委作出被诉《告知》。李旭东不服被诉《告知》,于2015年10月8日向西城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西城政府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行���复议答复通知书,之后分别依法向李旭东和西城住建委予以送达。西城住建委向西城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2015年12月4日,西城政府作出255号《复议决定》。之后,西城政府分别向李旭东和西城住建委依法送达255号《复议决定》。李旭东不服被诉《告知》和255号《复议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西城住建委具有对李旭东所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针对李旭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西城住建委在本单位档案室、北京市西城区档案馆和北京市档案馆进行查询,未发现李旭东申请公开的信息,并据此告知李旭东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西城住建委针对李旭东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已进行合理的搜索,所作被诉《告知》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西城政府在受理李旭东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对被诉《告知》进行了审查,并据此作出维持西城住建委所作被诉《告知》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的程序并无不当之处,法院应予支持。李旭东的一审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旭东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李旭东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李旭东负担(均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天毅审判员  王 琪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 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