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八五一一与二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丽丽,宋园园,宋永民,宋丹丹,刘启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204号原告裴丽丽,女。被告宋园园,女。被告宋永民,男。被告宋丹丹,女。被告刘启蒙,女。原告裴丽丽与被告宋园园、宋永民、宋丹丹、刘启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鹤文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