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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八五一一与二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丽丽,宋园园,宋永民,宋丹丹,刘启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204号原告裴丽丽,女。被告宋园园,女。被告宋永民,男。被告宋丹丹,女。被告刘启蒙,女。原告裴丽丽与被告宋园园、宋永民、宋丹丹、刘启蒙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鹤文代理审判员  高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晓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