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行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蒋惠民、于根玉等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惠民,于根玉,蒋巧英,蒋惠忠,蒋文英,蒋菊英,蒋惠建,蒋惠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尚达,徐劼敏,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沪02行初138号原告蒋惠民,男,195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于根玉,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蒋巧英,女,194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蒋惠忠,男,194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蒋文英,女,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蒋菊英,女,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蒋惠建,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蒋巧英、蒋惠忠、蒋文英、蒋菊英、蒋惠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惠民,年籍同上。原告蒋巧英、蒋惠忠、蒋文英、蒋菊英、蒋惠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根玉,年籍同上。原告徐尚达,男,195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徐劼敏,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尚达。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杲云,上海市黄浦区区长。委托代理人邱文,女。委托代理人金缨,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惠民、于根玉、蒋巧英、蒋惠忠、蒋文英、蒋菊英、蒋惠建、徐尚达、徐劼敏不服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黄浦区政府”)所作房屋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黄浦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惠民(兼蒋巧英、蒋惠忠、蒋文英、蒋菊英、蒋惠建的委托代理人)、于根玉(兼蒋巧英、蒋惠忠、蒋文英、蒋菊英、蒋惠建的委托代理人)、蒋巧英、蒋文英、蒋菊英、蒋惠建、徐尚达(兼徐劼敏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黄浦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邱文、金缨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黄浦区政府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黄府征[2015]5号房屋征收决定,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实施细则》)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范围:东至旧校场路,西至侯家路,南至方浜中路,北至沉香阁路。原告蒋惠民、于根玉、蒋巧英、蒋惠忠、蒋文英、蒋菊英、蒋惠建诉称,豫泰确诚地块于1994年启动拆迁工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非依法不得变更、撤销,在拆迁项目未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情况下,被告不能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黄浦区政府曾与案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让,不存在实施征收的前提。豫泰确诚地块的征收补偿资金并非政府财政拨款,被告以公共利益需要为由,实际进行商业开发。对征收补偿方案不认同,原告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黄府征[2015]5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徐尚达、徐劼敏诉称,同意蒋惠民等人的起诉理由,且黄浦区政府在统计征收协议签约率的过程中存在造假行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黄府征[2015]5号房屋征收决定。被告黄浦区政府辩称,其依法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豫泰确诚地块征收被列入黄浦区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该征收项目属于旧区改造,经征询有超过90%的居民同意进行旧区改建,符合公共利益要求。被告在征收范围的确定、意愿征询、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决定、公告等环节,均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及《征收实施细则》的规定。涉案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期限已经届满,原拆迁人未申请延长,拆迁许可证已经失效,重新启动征收程序符合本市相关规定。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6日,上海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确认黄浦区豫泰确诚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复函》(沪旧改认[2014]31号),明确经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黄浦区政府共同确认,黄浦区豫泰确诚地块列入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并明确了征收地块的四至范围,即东至旧校场路,西至侯家路,南至方浜中路,北至沉香阁路。2015年1月16日,黄浦区政府作出《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豫泰确诚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黄府发[2015]1号),确认老城厢地区豫泰确诚地块列入旧城区改建范围。2015年4月15日,黄浦区政府印发《上海市黄浦区2014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黄府发[2015]8号),将老城厢地区旧改地块纳入2015年黄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2015年6月8日,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黄浦房管局”)发布《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告知在上述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相关行为。2015年6月16日,黄浦房管局发布《黄浦区豫泰确诚地块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公告》,告知征收范围内具有合法有效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2015年6月18日至同月26日)提交改建意愿。同时,黄浦房管局与上海市黄浦区豫园街道办事处向征收范围内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发放《告居民、单位书(一)》,告知了相关意愿征询范围、征询的法律后果及征询流程。2015年7月2日,上海市新黄浦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2015年6月25日、26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对意见书回函的清点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经现场清点,在规定时间内投票箱内共收到987张意见书回函,其中“愿意”回函965张,“不愿意”回函10张,“作废”回函12张。2015年6月26日,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对征询结果进行公告,确认涉案地块意愿征询单应发放999份,其中,同意改建票为965份,占应征询户的96.6%,同意改建居民户数超过地块总户数的90%以上。黄浦房管局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在基地设立触摸屏用于公示房屋调查登记情况。2015年8月10日,黄浦房管局将《黄浦区豫泰确诚地块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征收实施单位和广福、侯家居委的公示栏中公示并逐户发放,公示期为三十天,同时设立征求意见箱收集居民意见。2015年9月21日,黄浦区旧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关于豫泰确诚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专题论证会,就该地块居民、个体户和企事业单位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专题论证。2015年9月28日,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召开了由居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第三方公众代表以及区旧改办、区房管局、区征收中心、区建交委、区规土局、豫园街道、征收事务所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听取了居民代表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2015年10月12日,黄浦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修改稿并予公示。该地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拨付计划、黄浦区建设管理部门向黄浦区政府作出的豫泰确诚地块房屋征收资金及房源到位证明、银行资金凭证、征收项目供应一览表等,证明用于房屋征收补偿的资金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已经到位。房屋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015年10月9日,黄浦区召开第102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经研究,同意发布豫泰确诚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并通过了征收补偿方案。2015年10月16日,黄浦区政府作出黄府征[2015]5号房屋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蒋惠民等不服,在起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被告黄浦区政府提供的《上海市黄浦区2014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黄府发[2015]8号)、《关于确认黄浦区豫泰确诚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复函》(沪旧改认[2014]31号)及豫泰确诚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关于简化旧区改造地块房屋征收范围确认手续的通知》(沪建交联[2012]348号)、《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确认豫泰确诚地块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的批复》(黄府发[2015]1号)、《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公证书、《黄浦区豫泰确诚地块旧城区改建意愿征询公告》、告居民单位书、征询结果公告、基地触摸屏照片、房屋调查登记公示照片、黄浦区豫泰确诚地块居住、非居住、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及通知、《关于黄浦区豫泰确诚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专题论证的会议纪要》、豫泰确诚《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会议纪要、会议通知及听证会现场照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居住、非居住、企事业单位非居住)(修改稿)及公示照片、《关于黄浦区豫泰确诚地块房屋征收资金、房源到位证明》、《关于黄浦区豫泰确诚地块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拨付计划》、付款凭证、征收项目供应一览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黄浦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黄府征[2015]5号房屋征收决定(附补偿方案)及公示过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故被告黄浦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职权。被告黄浦区政府根据《征补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三条和《征收实施细则》第八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市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了该地块的房屋征收范围,将该地块的旧城区改建列入黄浦区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组织征询旧城区改建意愿,经公证该地块旧城区改建意愿超过90%。房屋征收部门经过补偿方案的拟订、公布和征询,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及发布等主要行政程序和环节均符合《征补条例》和《征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其中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征询意见后,被告黄浦区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代表以及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听取了各方意见,并根据听证会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审核修改后予以公布,符合法定程序。综上,黄浦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原告认为豫泰确诚项目系商业动迁,并非公共利益需要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征补条例》及《征收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属于公用利益范畴。黄浦区政府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旧城区改建,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上述规定。关于原告认为涉案地块已经进行拆迁,不能再实施征收的主张,本院认为,涉案地块在房屋拆迁许可已过期的情况下,由被告启动房屋征收程序,未违反法律规定,亦符合《关于本市旧区改造中“毛地出让”地块处置若干政策口径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关于原告徐尚达、徐劼敏认为补偿协议签约率造假的主张,本院认为,签约系征收决定作出后的相关程序,与被诉征收决定行为的合法性无关,不属本案的审查范畴。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惠民、于根玉、蒋巧英、蒋惠忠、蒋文英、蒋菊英、蒋惠建、徐尚达、徐劼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蒋惠民、于根玉、蒋巧英、蒋惠忠、蒋文英、蒋菊英、蒋惠建、徐尚达、徐劼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田小冰审 判 长 姚倩芸审 判 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瑱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