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郭桂林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何飞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郭桂林,何飞龙,刘旺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11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办事处站前居委会。负责人:李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汀,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国,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桂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飞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旺彪。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桂林、何飞龙、刘旺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民一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岳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值审判员 吴圣岩审判员 肖芝乐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聂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