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候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候长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3456号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银,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候长明。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候长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金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雪华审 判 员 时恒雨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