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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李昌春与全椒唐潮矿业有限公司、喻圣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春,全椒唐潮矿业有限公司,喻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李昌春,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全椒唐潮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正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喻圣清,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李昌春申请执行全椒唐潮矿业有限公司、喻圣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088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