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执9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孟庆荣,丁红娟,王跃忠,孟庆美,楼宏轩,李红缨,朱桂高,余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91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609786576。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被执行人义乌市庆琳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工业区机场路611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7967-1。法定代表人孟庆荣。被执行人孟庆荣,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丁红娟,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跃忠,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孟庆美,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楼宏轩,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李红缨,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桂高,男,1968年8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余春平,女,1974年2月2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8236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孟庆荣、丁红娟有房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孟庆荣、丁红娟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新马路141号【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78278号至c000782**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1-577**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光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子英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9113号义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庆荣、丁红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782执911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孟庆荣、丁红娟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新马路141号【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78278号至c000782**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1-577**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附:(2016)浙0782执9113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