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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科盾建筑仪器销售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玖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区科盾建筑仪器销售部,湖南玖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科盾建筑仪器销售部。经营者李文通。被执行人湖南玖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湘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开福区科盾建筑仪器销售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玖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0082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玖���混凝土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玖顺混凝土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