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27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高密市富源印染有限公司与莱阳乖宝宝儿童纺织品有限公司、贝俺宝幼儿用品(莱阳)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富源印染有限公司,莱阳乖宝宝儿童纺织品有限公司,贝俺宝幼儿用品(莱阳)有限公司,山东鲁睿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2737-4号申请人高密市富源印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莱阳乖宝宝儿童纺织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贝俺宝幼儿用品(莱阳)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鲁睿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密市富源印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阳乖宝宝儿童纺织品有限公司、贝俺宝幼儿用品(莱阳)有限公司、山东鲁睿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并提供了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的车辆应予以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栾照凤名下车辆,车牌号为鲁V×××××。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二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查封期间,禁止转让、变卖、抵押、典当、赠予、租赁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金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