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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科瑞与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瑞,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695号原告科瑞(苏州工业园区)工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杨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吴杰,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烽、孔素萍,系公司员工。被告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A3。法定代表人金建祥。原告科瑞(苏州工业园区)工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科瑞(苏州工业园区)工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科瑞(苏州工业园区)工业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科瑞(苏州工业园区)工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秀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