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6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崇演与楼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崇演,楼志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6482号原告:陈崇演,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文成县。被告:楼志远,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崇演诉被告楼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崇演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崇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崇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崇演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经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