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19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韩卫卫诉被告刘志军、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卫卫,刘志军,高海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1951-1号原告韩卫卫,男。被告刘志军,男。被告高海霞,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卫卫与被告刘志军、高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26日向原告韩卫卫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韩卫卫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卫卫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302元,减半收取计1651元。审 判 长 苏 都代理审判员 包 艳 玲人民陪审员 其乐木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