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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行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人民政府,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2行初292号原告湖南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某,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一段669号。法定代表人文丽霞,局长。被告长沙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胡衡华,市长。第三人王某。在原告湖南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和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人民政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欧雨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