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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季伟与朱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季伟,朱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财保69号申请人:季伟,男,1990年04月06日生,汉族。住所地:如皋市。委托代理人: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吴光华律师,地址;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西路89号。被申请人:朱浩,男,1970年2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如皋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如皋市如城镇百岁苑101栋509室的房产一套。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于2015年年初归还。借款逾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未果。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情况紧急。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朱浩所有的如皋市如城镇百岁苑101栋509室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书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审判员  任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石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