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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与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1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银盾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潘孝礼,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负责人罗永被执行人广西海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李福全,董事长。担保人郑锡东,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西二三第巷8之12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7410031871。担保人黄天泽,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北二里13号A1栋1单元102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7007310535。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桂0105民初9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人黄天泽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北二里13号A1栋1单元102号房、担保人郑锡东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靖安路15号北部湾世纪公寓E幢二单元1102号房屋,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黄天泽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北二里13号A1栋1单元102号房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郑锡东名下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靖安路15号北部湾世纪公寓E幢二单元110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定坚审 判 员  林 尧代理审判员  彭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梁圣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