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民初6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与周云虎、陈玉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周云虎,陈玉钗,周云榜,朱显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2民初6796号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泰大厦109号。负责人:李春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洁,该银行职员。被告:周云虎,男,195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陈玉钗,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周云榜,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朱显东,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与被告周云虎、陈玉钗、周云榜、朱显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周云虎、陈玉钗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暂算至2016年9月20日欠利息49810.71元、复利2757.1元,之后的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4‰计算,逾期利息从2016年10月19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11‰计算至实际履行日,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3.11‰计算至实���履行日);2.被告周云榜、朱显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周云虎、陈玉钗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0日,被告周云虎、周云榜、朱显东与原告签订合同号为8511120150027092号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19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8.74‰,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周云榜、朱显东诺自愿为上述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息等)、实现债权的费用。2015年10月22日,原告依约向周云虎发放60万元贷款。后周云虎未依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截止2016年9月20日,周云虎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期内利息)49810.71元、复利(期内利息的复利)2757.1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如下:一、被告周云虎、陈玉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浦支行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止2016年9月20日的利息、复利分别为49810.71元、2757.1元,之后的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4‰计算至2016年10月19日,之后的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3.11‰计算,逾期利息从2016年10月20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11‰计算,但上述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的计算期限均以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为限);二、被告周云榜、朱显东对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9元,公告��420元,合计10449元,由被告周云虎、陈玉钗、周云榜、朱显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春人民陪审员 蔡小园人民陪审员 陈小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诗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