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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沈洪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沈洪辉,王志华,范洪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沈洪辉,地址榆树市环城乡城子村*组。被执行人王志华,地址榆树市环城乡城子村*组。被执行人范洪志,地址榆树市环城乡城子村*组。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洪辉、王志华、范洪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68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洪辉、王志华、范洪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沈洪辉、王志华、范洪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沈洪辉、王志华、范洪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