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罗雪琴与蒋斌、娄燕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雪琴,蒋斌,娄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罗雪琴,女,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蒋斌,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娄燕,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罗雪琴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02民初26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娄燕在银行的存款120000元扣划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