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97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新伟与孙改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直销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伟,孙改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直销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9713号原告王新伟。被告孙改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直销业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伟与被告孙改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蓟县支公司直销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伟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新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新伟负担。审判员 仇淑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朝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