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初53之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初53之4号原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铁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奇,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新,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蓝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案外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923元,减半收取计95461.50元及案件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福柱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卫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