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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欧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欧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1064号原告:牛某某,女,197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少武,淮南市八公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某某,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牛某某申请撤回��被告欧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牛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程 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