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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伟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572号原告:张伟,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王超,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张伟与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超偿还张伟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6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超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6日,王超向张伟借款10,000.00元,并约定在2014年2月25日还清,有王超出具的借据为凭。借款到期后王超没有按期还款,经张伟多次催要,王超拒绝给付,故张伟依法起诉,要求王超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伟不能提供王超的确切地址,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返还张伟。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张伟56.00元;由张伟负担56.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晶萍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人民陪审员  贺 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