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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执复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川与胡敏、北京东方禾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案复议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北京东方禾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执复14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川,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磊,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胡敏,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禾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南里5号2007室。法定代表人:陈川,董事长。复议申请人陈川不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4执异1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2016年9月27日,复议申请人陈川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陈川申请撤回复议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陈川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德才代理审判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郑 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