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执复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川与胡敏、北京东方禾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案复议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北京东方禾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执复14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陈川,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磊,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胡敏,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东方禾润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南里5号2007室。法定代表人:陈川,董事长。复议申请人陈川不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4执异11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2016年9月27日,复议申请人陈川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陈川申请撤回复议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陈川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德才代理审判员 杨 超代理审判员 郑 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