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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任国芬与崔生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国芬,崔生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221号申请执行人任国芬,女,住介休市。委托代理人郭金恒、陈建敏,山西润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生义,男,住介休市。任国芬与崔生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协议崔生义支付任国芬赔偿费2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崔生义已给付1000元,余款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彩萍执行员  王 诚执行员  李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文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