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2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牟方珍与莫秀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方珍,莫秀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1446号原告:牟方珍,女,土家族,1980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代理人:龚京国,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天宽,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莫秀平,女,��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东莞市莞城东城中路恒福大厦1-2楼。负责人:刘伟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方珍诉被告莫秀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程中,现原告以与被告莫秀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莫秀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莫秀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珍撤回对被告莫秀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翟静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官嘉欣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