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1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于国福、王秀芬与曹彪、曹仁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国福,王秀芬,曹仁喜,曹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704号申请执行人于国福,男,1961年9月18日生,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王秀芬,女,1961年11月26日生,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执行人曹仁喜,男,1955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执行人曹彪,男,1976年5月6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洮南市。申请执行人于国福、王秀芬与被执行人曹彪、曹仁喜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吉088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彪、曹仁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国福、王秀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国福、王秀芬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本案被执行人曹彪、曹仁喜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国福、王秀芬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奎忠审判员 金安宁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秋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