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7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蒲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蒲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7126号原告: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环东路西环北路北滨海之窗花园8栋1401A-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9587XP。法定代表人:汪振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龙,该公司员工,户籍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蒲涛,户籍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红,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蒲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受理,并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作出(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1725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原告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裁定指令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重新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3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龙,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5万元;二、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8272元(自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同年11月24日),其余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6日,被告在原告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职期间向原告借款25万元。次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工商银行账户(62×××26)支付借款款项。2015年3月10日,原告通过EMS向被告寄出了《关于25万元借款的催收函》,要求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前还清借款。同年10月19日,原告通过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再次发出律师催告函。被告至今仍未清偿借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借款挂账引起的纠纷,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7元,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谭素青审判员 张德俊审判员 谭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