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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黄德民与薛全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民,薛全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124号原告黄德民,男,汉族,1954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玉杰、李弈霖(实习),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全峰,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国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如良,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龙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黄德民与被告薛全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312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月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