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董志梅诉韩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梅,韩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2895号原告:董志梅,女,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韩向华,女,汉族,无职业,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董志梅与被告韩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董志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志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志梅负担。审 判 长  袁志广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人民陪审员  闫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海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