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2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纸业有限公司与奉化市锦屏海宏包装品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2288号原告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市锦屏海宏包装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2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锦屏海宏包装品厂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杨华杰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奉化市锦屏海宏包装品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奉化市锦屏海宏包装品厂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滕头祥和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704.68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85元,保全费460元,执行费959.7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0283执22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梅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