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与被袁丽、姜代坤、董玉洁、赵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姜代坤,袁丽,董玉洁,赵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二段64号。法定代表人徐建,行长。委托代理人闫利国,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三段62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姜代坤,男,汉族,1958年10月3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光明街三段27号楼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为:211302195810030415。被执行人:袁丽,女,汉族,1961年1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211302196101190023。被执行人:董玉洁,女,汉族,1960年11月10日出生,住朝阳市双塔区淮河路三段39号楼2单元302室。身份证号码为:211302196011102042。被执行人:赵雷,男,汉族,1993年7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木兰县。身份证号码为:23012719930715081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袁丽、姜代坤、董玉洁、赵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刘云志为四被执行人担保,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永林审 判 员 刘泽森代理审判员 许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