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永忠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永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03号罪犯蔡永忠,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永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蔡永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永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罚金一万五千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原判法院作出的执行结案通知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永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全部履行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永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一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