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恢2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新文与付海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文,付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284号之一申请人刘新文,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付海金,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辉县。刘新文申请执行付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新文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付海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偿还申请人货款1261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411元、执行费181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付海金给付申请人刘新文现金60000元,余款双方自行和解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