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9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田玉福与刘书亮、张德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福,刘书亮,张德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294号原告:田玉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书信(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书亮,男。被告:张德峰,男。原告田玉福与被告刘书亮、张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仙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