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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9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田玉福与刘书亮、张德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福,刘书亮,张德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9294号原告:田玉福,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书信(特别授权),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书亮,男。被告:张德峰,男。原告田玉福与被告刘书亮、张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玉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仙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