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刑更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吕元庚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元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78号罪犯吕元庚,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东一法刑初字第5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元庚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附带民事赔偿1099.8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吕元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元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共缴交罚金一千元,附带民事赔偿1099.8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并提供了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元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部分履行了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并有困难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全部财产刑的能力,广东省怀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及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的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元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公众号“”